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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商品房买卖中的适用问题/刘京柱(9)
参见张家民、黄瑾:《商品房买卖纠纷日渐增多——法官解析新特点细说如何防止自身权益被侵害》,载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
参见闵治奎、郭卫华主编:《中国典型消费纠纷法律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9月北京第1版,第92页;当年参加《消法》起草工作的民法专家、全国人大法工委何山先生态度非常坚决,认为既然是商品房那就是商品的买卖,既然是商品的买卖,消费者就应当按照《消法》的规定来得到保护。转引自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黄河口司法—名人访谈《王轶教授访谈录》。何山先生的见解是:“如开发商是整体欺诈的,则可整体双倍索赔,如果只是部分欺诈,就应当只就其部分进行双倍索赔。”转引自戴志杰:《两岸〈消保法〉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之比较研究》,载《台北大学法学论丛》第五十三期,第125页。
见中国民商法律网-法界动态-司法动态2003年5月9日。
参见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原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又见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学前沿2002年1月5日。
参见马新彦:《信赖与信赖利益考》,载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学前沿>>学者论坛。
参见马新彦:《信赖规则之界定》,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第87页。
参见张建平:《全国首例商品房双倍赔偿案终审生效作出》,新华网,2003-4-1。
该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并可以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损失:(一)将违法建设的房屋销售给不知情的消费者的;(二)将同一房屋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的;(三)故意隐瞒房屋权利受限制的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的;(四)以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的;(五)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参见牟瑞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条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242页。
参见戴志杰:《两岸〈消保法〉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之比较研究》,载《台北大学法学论丛》第五十三期,第125-127页;又见牟瑞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条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244页。
参见杨凯:《寻找适用法律的最佳方法——由一起“民间讼师索酬案”看法官对法律的适用》,载天涯法律网->论文集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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