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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能力之系统分析/林智明(7)
6、法官的司法能力。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法官具有多样性,包括院领导、庭领导、审判长、一般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可分为领导型法官和审判型法官。(1)领导型法官一般较少参加审理案件,主要行使对审判管理的指导权和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的管理、领导权,主要司法能力包括院、庭长指导审判的能力和司法行政管理、领导的能力。(2)审判型法官的司法能力,主要是公正审理案件的能力和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能力。
7、法院其它工作人员的能力,包括书记员的庭审记录能力和整理法院宗卷的能力、速录员的庭审速录的能力、文印人员的文印能力和司机的良好驾驶的能力,等等。
上述只是法院司法能力模型的框架性分析,当然每一结构类型按照系统论的观点,还可以继续进行细分。模型分析的意义在于深入揭示法院司法能力的复杂的内部结构和构造,认识其各组成单位的性质、功能,为把握整个法院的司法能力奠定基础。

三、法院司法能力之动态分析
系统论认为,系统并非静止不动的,而是时刻与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流,其内部结构处在复杂的、非简单的线性互动状态之中,具有过程意义。
(一) 法院司法能力内部联动机制
作为系统论分支的协同学认为,系统的子系统和各组成单位、要素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则系统的功能才能得到良好的发挥,取得“1+1>2”的整体效应,“三个臭皮匠胜过一个诸葛亮”就是系统协同的生动形容;反之,系统的各子系统之间处在紧张、冲突的内耗状态中,则系统就不能有效的正常运转、功能得不到良好的发挥,就会出现“1+1<2”、“1+1=0”的负效果,“三个和尚没水喝”是系统内耗的鲜明比喻。法院司法能力合乎职能的要求和不断提高,就要求法院系统内各种类工作人员、各组成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互为促进。法院系统的结构联动机制和关系是十分复杂的,笔者结合实践的一些问题作些简要的分析。
1、法官的司法能力是法院司法能力的核心和基础。诚如有人认为:“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与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小流汇成江河,砖木盖成楼房,只有依靠法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身的司法能力,法院的司法能力的提高才能实现。因此,法官在司法能力建设中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其地位是无可替代的”, 法官是整体法院大厦的细胞,法院合议庭、业务庭、审判委员会等各类功能机构无不主要是由法官来构成,通过每个法官的具体工作来发挥部门整体的功能。因此,建设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必先要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提高法院司法能力必须要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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