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能力之系统分析/林智明(8)
2、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司法能力是法院司法能力的辅助和补充。法院书记员、文印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是为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而配置的,其服务功能直接关系整个审判工作和法院工作机制的正常运转,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司法服务能力是法院司法能力的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3、处理好“放权”问题。在司法改革中,从保障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则出发,各地法院均遴选了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来审理案件。但审判长和合议庭的审判权力却往往受到各种各样因素和途径的制约,“放权”问题没有真正落实,审判长和合议论庭的司法能力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做到真正“放权”审判长和合议庭,增强审判长和合议庭的工作积极性和司法能力,也是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4、建立健全院、庭长指导审判工作的制度。法院的院领导和庭领导多半是资深的法官,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后较少参加案件的审理,从事案件的指导和把关工作。在实践中,要把握好指导审判工作的度,要尊重主办人员和合议庭独立审判的原则,避免沦为以权压法等过度干预法官办案事件的发生。
5、正确处理好审判与审级监督和审判监督的关系。如前所述,司法能力是与一、二审裁判的功效成正比,与上诉或再审改判、发回重审呈反比的,审判与审级监督和审判监督之间存在对立的关系。实践中,要注意减少审级监督和审判监督对审判的否定功效,避免改判、发回重审过高并控制在适度的限度之内,才能提高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
从法院内部联动机制角度整体考虑法院司法能力的提高,就是要加强法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类法院管理机制。这两年,广西法院系统开展“规范化管理”活动,向规范化管理要公正、要效率,就是着眼法院内部管理增强法院司法能力的成功典范。
(二) 法院司法能力的外部影响机制
系统论认为,系统是与环境有密切联系的,时刻处在于环境频繁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动态交流中。其分支突变论更认为,当这种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到达一定值域之时,环境就实现对系统的影响,导致系统功能发生质的变化。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也就要充分注意和利用环境的影响和外界的因素。
1、司法权的地位对法院司法能力的影响。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但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司法权通常被认为是最弱的权力部分。这种观念和权力配置,导致实践中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等情况斩不断理还乱,轻视法院、藐视判决的事件不断发生,司法效力遭到损害,司法权威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在行政审判领域,此种情况更为显著,行政机关出庭做被告并自动执行判决的比率一直较低。因此,进一步提高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真正树立起法律至上的观念,提高司法权威,法院的司法能力才会得到根本的增强。我国宪法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为树立司法权威、增强法院司法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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