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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能力之系统分析/林智明(9)
2、司法体制对法院司法能力的影响。完善的司法体制也是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所必须的。系统论之耗散结构论认为系统构成之间各自履行职责,在结构上会促使系统走向分化、结构不断松散、混乱,因此为维持整个系统的结构就必须从外部引入某种“熵”作为系统价值和目标。司法体制就是法院系统维系自身存在的“熵”。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增强法院系统内部的整合、配合程度,就能提高法院整体的战斗力,也是法院司法能力建设题中应有之义。在摸索阶段,各地、各级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处在“各自为政”的混乱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及时颁行《意见》对司法能力建设作系统、统一的规定,就能促使全国法院系统的司法能力建设走向“一盘棋”的发展态势。
3、党委和其他国家机构对法院司法能力的影响。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党委对法院的领导是增强法院司法能力所必需的。但党委的领导不应变成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干预和干涉,否则,就是对法院司法能力造成损害。实践中,党委领导应杜绝对法院具体审判工作写条子、作批示的不当做法,真正落实依法治国各种措施,还应尽可能地为法院工作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和司法环境,真正为法院排忧解难,确实为法院司法能力的提高给予全面、大力的支持。其他国家机构也应严格遵守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禁止干预法院办案。法院正常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离不开政府、人大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和支持。法院要争取党委、地方政府、人大等对司法能力建设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完善请示制度和沟通制度,为司法能力建设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社会舆论对法院司法能力的影响。如前所述,法院司法能力是具有一定主观性的概念,要以人民群众满意程度为价值取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形成对法院工作认识,对法院司法能力进行评价,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来进行的,新闻报道在社会和群众对法院司法能力的认识和评价中起到中介作用。因此,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的报道要紧紧把握客观性和真实性,不要夸张事实、捏造事实,也应避免先入为主的误报、偏报。在法院工作中,要重视信息宣传工作,切实增强信息宣传部门的司法能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结语: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是一项须常抓不懈的系统工程
综上,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具有系统性、复杂性、长期性和渐进性。而司法能力成为我国法院司法改革的主流话语,从思想萌芽到向全国范围普遍提出,时间过于急促,理论储备也有一定欠缺的。在薄弱的理论基底、短促的时空、多样的实际所构成的特定的有限条件下,摸索阶段系统观的总体缺失及造成的种种缺陷与不足,也就在所难免。令我们感到欣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站在全国法院的高度,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大局、人民法院的性质与职能、当前国内外形势全面、充分、深刻分析了加强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司法主题、司法宗旨、司法体制改革、基层建设、队伍建设等多视角阐明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从惩罚犯罪、调节经济关系、处理矛盾纠纷、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权、司法公正、队伍建设等全方位、较深入地提出了司法能力建设的各项任务和基本要求,通篇闪烁着系统观的光芒,是我国法院开展司法能力建设的科学的、系统的纲领性文件。其颁布,宣告各地法院自行探索、“各自为政”的摸索阶段的终结,司法能力建设进入《意见》为纲领的全国法院“一盘棋”的全面、深入建设阶段,司法能力建设从此揭开了新的篇章。各地法院在实施《意见》开展司法能力建设,笔者从系统论的角度,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克服冒进、功利思想和心理。如前所述,庭审观摩、业务竞赛、岗位练兵及诸如此类的治标不治本的方法措施,是司法能力建设的“运动战”,反映了实践中存在着冒进、功利的思想和心理,体现对司法能力建设的过程性、长期性及渐进性认识不足,应予克服。《意见》指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一件需要常抓不懈的大事,各级、各地法院应作好司法能力长期、渐进建设的心理准备。(二)树立系统思维。各级、各地法院须从法院工作的大局与高度,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全面制订和部署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对党组、审委会、中层部门、合议庭、审判人员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等法院各类司法能力的主体均予以重视而不可偏颇;要完善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理顺法院内部各类关系与联动机制,不断提高和发挥法院整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三)结合自身实际,防止“一刀切”的错误做法。《意见》明确要求,开展司法能力建设,“必须因时、因地制宜,不搞千篇一律”,各级、各地法院开展司法能力建设过程中,应从自身职能、具体工作情况和各自的司法能力的现状出发,针对薄弱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四)建立考核、考量评价体系,建立与完善督促检查制度。法院司法能力具有一定客观的评价标准,甚至存在相应的数学模型,是可以实施量化管理和考核的,各法院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备的司法能力考核、考量评价体系,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五)加强司法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司法能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社会系统的一个开放的子系统,其与司法权在国家政治框架的地位、司法体制的紧密相关的,与党政机关、社会舆论等也息息相连,且以人民群众的满意为基本取向。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从根本上讲,就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权在国家政治中的地位,树立司法权威,疏通、协调好外部各种关系,加强司法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司法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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