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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如何顺利实现境外上市/王政(2)
(四)合并报表,将利润和业绩注入境外公司。

三、关于境外上市地点的选择
全球范围内比较适合中国企业上市的股票交易市场除了香港的联交所外,还有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及纳斯达克交易所、英国伦敦交易所和新加坡交易所等。各交易市场有不同的特征。其中,美国的证券市场是全世界最受瞩目、最规范并且规模最大的市场,为上市企业的融资提供了非常好的制度及法律基础,而新加坡的证券市场相对要小一些。
实际上,对于计划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而言,应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考虑各种上市方式的利弊,确定适合自身的上市方式,并根据自身的特点、投资者的认可程度、市场供需状况等,在全球范围内选择适合的交易所。

四、注意把握境外上市的政策良机
自1999年开始,国内已有几十家境内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采取境外造壳的方式顺利实现了境外上市。但是在“裕兴事件”后,证监会开始对这种境外上市方式作出明确表态,即“鼓励直接上市,不提倡间接上市,更反对绕道行为”。
2000年3月,证监会对网易等公司等绕道企业指出:“这是一种欺诈行为”,“中国政府会作出反应”。
2000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境内各律师事务所发出了《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72号,简称证监会“72号文”),对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合法性进一步作出规定。这一通知成为境内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必须遵循的条例。证监会出台“72号文”的目的主要是针对"裕兴事件"和拟通过类似方式实现境外上市的行为纳入正常的监管范围,但因上市主体非境内企业,证监会认为用批准这样的字眼不太妥当,因此"无异议函"应运而生。
但是,2003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及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知》中已取消中国律师出具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审阅(也称“无异议函”);并且2003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证监法律字[2003]15号)废止了证监会“72号文”。
可以说证监会“72号文”的废止,宣告了由"裕兴事件"引发的"无异议函时代"的结束,也为境内企业顺利实现境外上市扫清了部分障碍。此举将会大大促进了境内企业采用"红筹模式"海外上市的进程。对欲实现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而言,应当重视把握此政策管制变宽松方面的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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