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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谢维雁(11)
强调从内部视角对宪法、宪政的研究,在当下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强调内部视角,能增强宪法学作为学科的自主性,并进一步促使宪法、宪政成为自主之物。内部视角与宪法科学密切相关,而宪法科学是“以认识包括宪法典在内的宪法规范的产生、运用、作用为中心的宪法现象为对象,分析其构造并阐明贯彻其中的规律为任务的科学” 。这使宪法学专注于宪法与宪政本身,科学地揭示其内在本质和运行规律,对实存的宪法现象作出不容置疑的解释。也就是说,宪法(学)的合理性、合法性能够经由宪法学的内在逻辑得到有效证明,而无需求诸政治与意识形态,这可避免政治及意识形态对宪法(学)的过分干扰。
宪政的平衡理论就是从内部视角研究宪法、宪政问题的一种尝试。它从宪法、宪政的内部出发,分析宪政的结构,探究宪政的各构成要素与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寻求宪政的运行规律。它从社会冲突中概括出“对抗”这一分析性概念,并力图以此为基础构建出一套针对宪法、宪政现象的有效的解释理论。它将宪政的价值、功能、意义等研究留给宪法哲学、宪法社会学。

二、人性幽黯 与冲突恒常:宪政平衡理论的两个理论假设

“所有科学都依赖于关于现实性质的一定的形而上学的假设。” 宪政的理论及其制度也同样建立在一系列的假定之上。宪政平衡论将其对人性和社会的假定作为其逻辑前提和内在根据。
(一)“人的不完善性”与平衡宪政的逻辑
对人性的假定是一切政治及其制度的出发点。宪政对人性的基本假定是:人的不完善性,即“宪政主义认为人性是不完善的,有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倾向” 。也有人称为人性恶、人的利己性等。从“人的不完善性”到平衡宪政的逻辑进程是:
第一步,将“人的不完善性”作为一个确定的基本事实接受下来。休谟将人的不完善性与政治制度联系起来,提出了著名的“无赖”原则:“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 。这不是事实命题,也不是对具体的人所作的道德判断,而仅是一个理论预设。从根本上讲,倾向善、倾向完美是人类理性的根本要求。这一要求意味着对人的不完善性的否定、排斥,并不断予以克服的努力。道德教化、人文熏陶、大学教育,等等,都体现了这种努力。而在制度层面体现这种努力的,则是宪政。它采取“先小人后君子”的策略,把人往最坏处着想,从最坏处着眼,对人进行防范、疏导。它并不否认个别人具有高尚情操甚至能做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但认为这种人凤毛麟角,而且我们没有可能去一一识别他们。因此,我们必须把“人的不完善性”假定扩展到每一个人,扩展到每一个人的所有行为包括政治行为,并将它视为一个基本“事实”。这样,“当人们的政治行为被认为一如他们其他方面行为一样是追求私利之时,宪政上的挑战就成为这样一种挑战:构造和设计出能够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剥削方式追求个人利益,并引导个人利益去促进整个社会利益制度和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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