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谢维雁(15)
5.对抗性冲突的存在是平衡宪政的逻辑基础。与“直接共识”和“间接共识”相对应,冲突可分为两种,一为非对抗性冲突,一为对抗性冲突。前述关于源自认识因素的意见分歧的消除,经过商谈、辩论与利益的自我权衡达成妥协而对冲突的化解,它们所涉及的冲突都是非对抗性的。由于利益、信仰及价值观等的根本对立,一些冲突无法通过商谈、辩论与利益的自我权衡来消除意见分歧或实现妥协,我把这类冲突称为对抗性冲突。或许,宪政的真正价值即体现在它对对抗性冲突的消解,而这种消解正是通过平衡来实现的。因为有对抗性冲突的存在,我们才需要在冲突各方之间进行平衡。此处的“平衡”意味着:冲突各方被赋予平等的地位,承认第三方(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解决冲突)的权威,程序的公正性与中立性。
宪政假定社会是冲突的,并在冲突中寻求共识。它既不同于马克思的“冲突”模式,也显然有别于涂尔干的“共识”模式。强调革命是马克思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革命是突然发生的,旧的社会结构、旧的秩序在一系列突发事件中被摧毁。这不仅中断了历史的连续性,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秩序。宪政制度的最初建立虽然可以归因于社会冲突或者革命的结果,但是,已经建立的宪政制度不仅力图避免革命,而且它本身就在不断地消除革命的原因。宪政将冲突的解决纳入制度化轨道,避免了以往冲突解决的临时性、偶然性甚至采取革命方式而导致的社会无序状态。人们确知有一套完备的制度,有一种可靠的机制,有一套值得信赖的程序,能够解决冲突,他们也就没有必要再铤而走险。因此,宪政社会是最稳定的社会。套用近年已趋泛化的“终结”一词,笔者也试图提出“宪政的终结”的口号,其含义是:宪政纵然只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 ,但它正视并能从根本上解决冲突,是最务实、最有效的制度;人类已经不可能再找到一种比宪政更好的制度,因此,宪政将成为人类历史中最后一种制度形态。在后宪政社会中,人们只会不断修正、完善宪政制度,而不会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制度。当然,如果把马克思的模式仅仅限定在前宪政社会,则是比较合适的。宪政虽然也体现了人类寻求共识的努力,但它跟涂尔干所倡导的“共识”模式也显然有别。宪政虽然承认社会一致性的可能,但它的重心是强调冲突,是在冲突基础上寻求一致性,冲突是实然的、恒久的、绝对的;一致性或“共识”不仅是暂时的、相对的和偶然的,而且常常只是人们追求的目标。
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对抗性解释:宪政平衡的展开
如前述,对抗性冲突的存在是平衡宪政的逻辑基础。笔者认为,宪政面对的最大、最重要的冲突或对抗,存乎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可以说,宪政就是围绕解决这一冲突或对抗而建立起来的一个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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