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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谢维雁(6)
笔者认为,现代社会科学接受方法论个体主义最重要的根据是,(方法论)整体主义在实践中必然导致与社会发展趋势和人们的价值预期相背离的结果。或许,这在政治哲学方面会体现得更为显明。因为,政治制度跟每个人直接相关,其中存在的问题更容易被发现,也更容易被理解。奥克肖特就从政治理论方面揭示了(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倾向性。他说,“这种观点(即集体主义政治理论——引者注)认为政府之职责,是向国民灌输一种单一的行为模式,以迫使他们服从这一模式的方式来组织他们的活动。……确立一种‘共同利益’并迫使国民服从这一‘共同利益’,来创建一个‘共同体’。这种‘共同利益’与组成这个社会的个体是否容忍以及有否选择无关,它是一种普遍一致地强加给全体国民的行为模式。” 从整体主义及整体主义导向的社会秩序的价值中“必然引申出强制与控制的概念” 。也就是说,在政治实践中,(方法论)整体主义蕴涵着专制的倾向——为了抽象的“共同利益”可以忽视甚至在“必要时”牺牲具体的个体利益。国家主义是整体主义的最高体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着较强的国家主义倾向,而这种倾向“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不断强化中央权力,弱化地方势力。在家族与国家关系上,凡是家族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总是前者要让步于后者。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的利益更是要无条件的让步。” 如果宪政采取国家主义的模式,以国家为宪政化的方向、目标和最高原则,则人们相信“无限政府”是国家富强、统一和个人自由的保障,而个人和宪法只具有从属的地位。国家主义在本质上是反宪政的,它是一种经过化妆的专制主义 。一句话,整体主义在实践中必然导致专制倾向。
(方法论)整体主义的专制倾向是内在的,具有普遍意义,并不限于政治领域。例如,在充斥(方法论)整体主义的意识形态下,人们不知思想自由及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为何物;在(方法论)整体主义的经济理论中,“计划经济”是一只看得见的“手”;在(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历史理论里,除了领略“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终极理论外,我们将难觅个人的踪迹。而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为我们提供了一幅整体主义宪法(学)的图景。狄骥以个体主义学说(他称个人主义)系建立在先验与假设基础之上不应被承认、从个体主义原则中推导出所有人绝对平等不符合事实、个体主义学说引出理想的完美的“法”概念违背科学 为由,否弃了个体主义学说,取而代之以“社会法学说”即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他的“社会法学说”指的是立足点从社会到个人、从客观法到主观权利、从社会规则到个人权利的所有学说。这种学说,确认存在一条规则约束社会中的个人,个人的主观权利产生于其社会义务;肯定人是社会中的人,由此人应该服从社会规则,社会规则要求个人对其他人负有义务,个人的权利只是其义务的产物,只是其必须自由和充分地履行社会义务的权力 。这一图景的根本特色是以义务为本位:人们“之所以拥有这些权利是因为,作为社会中的人,他要承担义务” ;自由也“只是完成其社会义务的自由”;甚至所有权也只能被理解成“个人自由完成因其特定地位而肩负的社会使命的权力” 。义务本位必然导向社会本位,个人成为社会的附庸。可见,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离专制仅一纸之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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