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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谢维雁(8)
其次,这种必然性来自于方法论个体主义相对于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实践优势。仅从理论上看,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方法论整体主义确实各有可取之处与不足;但如果把它们放在实践或历史过程中予以考察,则优劣明显。一方面,从个体主义出发设计的宪政制度更能保障公民个体权利。所有宪政制度都以个体为中心来建立,能够更充分考虑个体各方面的情况,一般不会忽视个体的权利。而公民个体正依恃宪政的制度体系,来与国家或者说是公共权力相对抗。如从国家角度来设计制度,则以国家或共同利益为中心,必然忽视公民个体的权利,也不能容忍个体与公共权力的对抗。个体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建基于个体主义的宪政制度其发展更具有适应性,更能保证社会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个体具体而确定,因此,方法论个体主义具有实践性。它要求所设立的制度针对每一个体,重视个体的不同经验,这使宪政多采取经验理性主义方式渐进发展,从而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在这方面,英国的宪法提供了极好的例证。而在方法论整体主义的指导下,宪政多采取建构理性主义方式而呈现为激进式发展,往往伴随着革命等剧烈的社会变革从而导致秩序的崩溃、传统的中断。法国大革命后至1958年宪法的宪政历程是极有说服力的例子。总的来说,渐进性发展是宪政社会的常态,因此,个体主义是宪政的哲学基础。需作说明的是,之所以选择个体主义还在于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是两种“从头到尾不相容”的观念和方法。我们只能在二者之中做一选择,而不能采取“折中”或“调和”,所有取折中或调和的态度,实践中最终都必然变成整体主义。
再次,宪法学接受方法论个体主义还得益于个体主义催生了现代民主宪政这一历史事实。从历史看,英国的清教为近代世界民主宪政的兴起做出极大的贡献。1620年5月5日,受英国政府迫害的第一批清教徒在乘坐“五月花号”轮船驶向美洲大陆时就签下了“五月花”公约。“五月花”公约从形式到精神都构成了美国宪法的源头。清教对于民主宪政的贡献在于,它提供了全新的理念即个体主义。其基本原理是:个人,无论是基督徒还是普通公民,都享有一些天生的不可异化的权利,每一个教会和每一个国家都必须尊重这些权利 。帕灵顿指出,恰恰是英国清教这样一股颠覆力量瓦解了传统的政教一统,创造了提倡个体权利的革命哲学。清教在17世纪致力于让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形式适于革命的原理。这关系到要发现一个新的社会组织体系,它能公平地使个体的权利适于政治国家和社会的需要 。当然,乘坐“五月花号”来到美洲的并不只是个体主义,还有民主理念,她就在个体主义的身旁,只是她没有个体主义那么引人注目而已。而宪政,则躲在“五月花号”的船舱里,等待着落地生根。清教的个体主义随后在美国《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独立宣言》及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中变成了实实在在的宪法原则,并最终构成了近代西方宪法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主义的这一历史过程,无疑也成了宪法学选择方法论个体主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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