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公证告知/邵泓涛(6)
审查程序是公证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公证人员了解公证事项真实情况、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从而确定是否公证及如何公证的阶段。《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的制作既是公证人员了解公证事项的有关真实情况的过程,也是公证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了解有关情况的同时必然有相应的告知内容。而要将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是因为公证员的主要任务就是保全证据,仅有口头告知是不足以为证的,记入笔录,不仅是作为保全证据,而且也是证明公证员已履行了义务,有利于划清公证员应承担的责任。[6]
公证告知的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许多口头告知的内容最终要形成文字,以书面形式出现。而许多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的内容,又需要公证人员亲自口头告知,进行说明解释。在实际工作中,公证人员要充分利用这两种方式,将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使公证告知做到充分全面、及时合理。
结语
公证告知是公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完善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均具有重大意义,但现在尚未引起公证行业和公证人员的重视。将公证告知上升为公证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成为公证人员的义务是很有必要的,这对提升公证行业的服务形象和质量,提高公证人员的执业水平都能起到促进作用。
注释:
[1]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2005年11月北京第1版,第36页。
[2]王胜明、段正坤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第103页。
[3] 刘疆 《公证基本原则新论》,http://www.njnotary.cn/gzwj/2.htm
[4] 江晓亮主编 《公证员入门》,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18页。
[5]翟少平、杨荣元 《论公证告知制度》,http://www.tedanota.gov.cn/news/41/2005812145540.htm
[6] 前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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