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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平等--兼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贺春曙(13)
在文章的最后笔者想引用江平教授的一段精辟的论述来结束我的论文:“权力制衡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东西,它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法制建设是否完善的一个标志和试金石。”在法治社会中,律师的缺席或者地位低下,就如同一幢宏伟的大厦里缺少了一根重要的柱石,这是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不能接受的事实。尽管律师在法庭上与检察官(警察)、法官“作对”,可能令这些国家司法权力的执掌者们心里很不舒服;尽管律师在社会生活中总是扮演替“坏人”辩护的角色,这也使得普通百姓对律师的作用心存疑惑,然而,我们整个社会都应当不得不接受这个现实。因为律师的这些角色作用都不是律师自身的要求,而是法律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对律师的社会地位重新定位,从法律地位和社会评价上确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相对平等或者对等的位置,不能再让律师扮演着仰法官、检察官、警察鼻息的角色,而要使律师不仅在经济收入上、而且在社会地位和社会评价上都得到社会的承认,只有达到这一点,我们的法治建设才算真正有希望。笔者由于是自考生,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感觉法学的理论知识实在是欠缺,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涉及方方面面也不是本文几句就能阐述清楚的,不敢奢望对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有多大的堆动作用,但作为一个即将走上法律工作岗位的学生,企盼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在不久的将来会有长足的发展。借用一位学者的话:“一个健康理性的社会离不开律师——律师是正义之剑,律师是民主之犁,律师是法治社会的催化剂,律师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

注释:
(1)【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载《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
(2)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613页。
(3)圭多•德•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英R•G•科林伍德译,杨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1页。
(5)《刑事诉讼法资料选编》第二辑(下)北京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编,1980年印,第143页。
(6)转引自【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张智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69页以下。
(7)【日】西元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式和特色》李海东等译中国法律出版社与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年版,第48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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