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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平等--兼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贺春曙(3)
(二).控辩平等原则是程序主体性理论的内在要求
刑事诉讼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享有追诉权的国家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当然主体,而程序主体性理论旨在强调刑事诉讼中的追诉对象――被指控人在诉讼过程中与控诉机关审判机关拥有同样的程序主体地位,被指控人和警察、检察官、法官,并没有身份上的高低贵贱,不过在诉讼中所扮演的脚色不同而已。如黑格尔曾指出不是把罪犯看成是单纯的客体,既司法的奴隶,而是把要求把罪犯提高到一个自由的,自我决定人的地位。○6日本学者则认为,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特色之一就是不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审问的客体而是把他们作为诉讼的主体,并尽力维护他辩护的权利,现行法把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活动的当事人主义诉讼作为方向。○7从以上可以看出控辩平等是程序主体性理论的应有之意。因为程序主体性理论最主要表达了以下思想;程序主体性理论的形成以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为前提,被指控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现代国家实现刑事诉讼方面不可逾越的底线。为此对被指控人实施刑讯逼供,使其肉体和精神两方面受到侵害的行为应为立法所严厉禁止。具体到刑事诉讼中保障被指控人具有的反抗权既辩护权是尊重其主体性的根本保障。且其辩护必须是实质意义上的(既有赖于辩护人制度)可以很明显得出结论尊重人的主体性必然要求实现控辩平等,没有控辩平等为基础的辩护是形式上的尊重而不是实质上的尊重,没有控辩平等的司法实践中就必然沦为走过场,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暴力的一种摆设和花瓶。认识到控辩平等原则和程序主体性理论的关系,有助于我们了解为何有时候强调控辩平等原则客观上可能影响案件的真实发现却仍然要坚持这一原则,理解控辩平等和程序主体性理论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增强保障被指控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刑事诉讼中,在赋予被指控人辩护权和建立辩护人制度的基础上,强调控辩双方的实质平等,将大大增强被指控人的程序主体地位
(三).控辩平等原则是程序正义原则的重要内容、
(1).程序正义概述
程序正义观念是发生,发达于英国法并为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程序思想为背景而形成和发展的,程序正义的中心含义是指任何权益受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合理的告知和获得庭审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都体现在程序正义中○8。美国学者戈尔丁在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程序公正的9项标准。它认为坚持这些标准就会给双方以受公平待遇的感觉,且形成对裁判结果的信任。这种信任是诉讼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9。程序正义的合理价值被联合国有关国际公约所吸收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三项确立了被指控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最低限度程序保障,包括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判,有权被推定为无罪,尊重控辩平等和依程序正义引伸出来的一系列权利。可见程序正义理论是现代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程序并不仅仅是发现实体的一种工具,而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一项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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