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平等--兼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贺春曙(4)
(2).控辩平等对实现程序正义的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实现程序正义而言,控辩平等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一个正当、公正、正义的诉讼程序必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相互对峙和攻击中拥有自己的武器,而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代表国家的控方拥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他能够以国家名义动用大量的司法资源来实施攻击性的追诉行为,而被指控人则处于弱不禁风的防御性地位。它所能做的充其量也是以个人的名义并旨在维护个人的利益而进行的防御性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整体的国家和个人之间在力量上是存在明显差距的,而这种差距极有可能使被指控人重新变成封建纠问式诉讼中的诉讼客体。这种力量上的差距将直接影响到个人权利的保障,正是出于对过分强大的国家权力有可能侵害个人的权益和程序的正当性的考虑,所以必须强调要实现控辩之间的平等。基于以上考虑各国在立法上一般都赋予被指控人一些特权比如说无罪推定,沉默权,反对自我归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核心就是为了平衡控辩双方以实现控辩平等。
二、控辩平等的主要内容
控辩平等的内容具体到实践中是非常多的,其最根本体现在双方的权利义务上,可以说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有是否应实现控辩平等以及如何实现控辩平等的问题。比如说辩护方是否有与被指控人会见通信的权利,是否有阅卷权,及是否有收集证据权,在场权,申请取保候审权,是否有言论豁免权等等、可是就笔者认为控辩平等的主要的内容来说,有两项内容是最基本最有价值的,一是立法层面上的平等武装和平等保护,二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控辩双方的平等重视和平等倾听。
(一).立法层面上的平等武装和平等保护
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是刑事诉讼立法首先要考虑的,当代的刑事诉讼目标可以简单归纳为两个方面1是为打击犯罪2是为保障人权而这两大价值目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矛盾的。可以看出立法很难创造出这样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它能在被指控人的公正待遇和为犯罪所需的权力之间维持适当的平衡。各国法学家对目标的侧重点也不一样,有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之争。前者强调打击犯罪后者强调保障人权。刑事司法实践表明刑事司法制度是在不断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中得到完善和发展的,打击和保障作为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不同问题中往往有所侧重,控辩平等作为一项保障人权的重要原则在保障人权方面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虽然不可能实现控辩双方完全和绝对的平等,但把均衡作为一种原则或追求以尽可能保障被指控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法设计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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