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平等--兼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贺春曙(5)
要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首先要在立法层面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和攻防手段。平等武装一语最早为欧洲人权委员会所使用,该委员会在Ofner and Hopfinger v.Austria 一案的裁定书中认为“委员会认为,检察官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平等一般可称为平等武装这是公正审判的一项内在要求。○10其后1972年举行的第十二界国际刑法学大会首次以平等武装为题,对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平衡问题进行了探讨,而现在平等武装一词被广泛用于描述控辩双方之间对等的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平等武装意味着立法机关应为控辩双方提供对等的攻防手段。也就是对等的权利义务,以使双方有能力进行对抗。(其实道理很简单如果不需要对抗不需要控辩平等那么辩护权的存在也值得怀疑,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辩护权存在的唯一理由是为了它在政治上的合法化,辩护权内在的保护被指控人的初衷被严重歪曲。那么我们还要辩护权有何用呢?)有效参与诉讼。具体说基于控辩平等的要求,既然检察院享有攻击性的控诉权,那么就应该允许被指控人享有相对应的防御权(如果被指控人不享有防御权那么就很难和封建纠问式划清界限)被指控人的防御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是积极的防御权;也就是说被指控人应享有获得律师帮助并由律师代为积极寻找有利于被指控人的相关证据,有时也称为应诉权2是消极的防御权;也就是沉默权,(在此笔者不想仔细探讨相关的看法和观点,只是想说明在控辨平等的前提下有使沉默权合法化的理论基础)可以很明显看出检察机关享有的控诉权和被指控人享有的应诉权在本质上都是一种诉权,就有双方平等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根植与控诉权和应诉权的同质性。可以相应得出权利享有的主体也应该是平等的。同时考虑到控辩双方地位的先天失衡,立法一般会赋予被指控人防止控诉权侵害并借以自保的一些特权,考察各国的立法实践一般赋予被指控人以下几种特权1无罪推定即被指控人受无罪推定的保护,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证明被指控人有罪的责任由检察机关来承担,就是通过使控方承担更多的诉讼义务,减轻辩方的责任来平衡控辩双方力量上的差距。2控方在庭前单方开示证据,是因为基于所谓自然正义要求控诉方不得利用其资源优势而不公平地处于审判中的有利地位3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即侦查机关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用来指控他人这是通过对控方证据调查手段的限制来平衡双方证据调查能力上的不足。
(二).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控辩双方的平等重视和平等倾听
如果说平等武装和平等保护为实现控辩平等创造了均等的机会和条件,那么其真正实现还有赖于法官对控辩双方的平等重视和平等倾听。因为平等武装实际上是一项立法原则,立法层面平等武装和平等保护的实现只是代表法律的理想状态,而实践中执行法律的都是活生生的人。立法层面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攻防手段只能为双方调查取证和展开辩论提供相对平等的机会,而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重罪轻,最终还要取决于法官对双方提供的意见和证据的关注和采信程度。如德国学者赫尔曼就曾感叹;在开庭审理中尽管从法律的角度更加注重实现手段的同等性,但由于实际上的原因,特别是程序心理学方面的原因,手段同等性原则在这里遭受严重限制。○11这段表述可以清楚表明,仅在立法层面赋予控辩双方平等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强调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控辩双方的平等重视和平等倾听。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