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宋飞(8)
然而,尽管该书有上述外部的缺陷,它仍然是几百年来人类劳动成果中少数几部著名的天才作品之一。它代表着人类前进的步伐,是人类的宝贵遗产。如果不是从文学作品的专业意义上去苛刻要求,那么格老秀斯的这部杰作是相当高级和宏伟的——它是一个超越了无力的冲动、野蛮的习性的极富智慧的巨大成功。它的出版标志着主权国家历史上的一个新纪元,从此人类摆脱了难以驾驭的混乱状态和丧失理智的冲突。它创造了一个明确的原理体系,这个体系照亮了国家及其国民争取和平、达成谅解一致的道路。
格老秀斯在写作方面具有两个鲜明特点:其一,他将不同时代的伟大作家的观点大量引用,然而这些个人观点的汇集只是一些表面功夫,它们并不能很好地支持格老秀斯的主张。而格老秀斯的这种做法也不是为了显示自己渊博的知识,他真正的目的是为了赋予其学说以历史普遍性,即他所努力创立的法律体系能被不同时代的所有人所接受。为了这个目的,他也大量使用了最有权威的法学家的罗马法文献。这些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和准则对他希望说服的那些人的思想,肯定具有相当的说服力。其二,他巧妙地将圣经和古希腊罗马神话及历史作为其写作的素材。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圣经是近代国际法的理论基础。我则认为恰恰是格老秀斯对圣经的开创性国际法研究,使得其后的学者将这种研究方法加以延续,而人为地促成圣经成为近代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就像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一样,格老秀斯也提倡人文主义。和他们一样,格老秀斯熟悉古希腊罗马的文稿和艺术古迹,对希腊语和拉丁语的精通更使得他的思想传播广泛,具有国际性。对宗教、诗歌、历史、戏剧的广泛爱好更使得他的作品具有文艺色彩。
值得一提的是,格老秀斯的作品存在几个明显的理论缺陷,他的法律学说无法摆脱其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这些问题如果不提出,将会误导今天的法学研究。其理论缺陷主要有:1.将权利划分为无形权利和有形权利,导致近现代法学的一个思维定势。盖尤斯早在《法学阶梯》一书中就认为权利并无有形和无形之分。2.他试图证明奴隶制是正当的,认为如果一个人可以出卖他自己的劳动,那么他也能出卖他的自由;如果征服者可以将其意志强加于被征服者的财产,那么他也可以将其意志强加于被征服者的身体之上。3.格老秀斯只将最高统治权视为主权的唯一内涵而忽略了其道德基础,由于时代局限未将国家的概念理解为一个道德组织。4.认为国家有义务根据自身的判断派兵支援交战中正确的一方,而不是否认与其自身利益毫无关系的一切责任,曲解中立的概念。5.他把自然法和人类理性提高到决定的地位,却又说因债务扣押债务人,并不违反自然法,这显然不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而是在极力维护资本主义的私有制。6.他的国际法理论建立是在其自然法学说基础之上的,他提倡人道主义,但是他却认为,在战时将战俘罚作奴隶是属于国际法范围的。7.战争是政治的继续,而格老秀斯却把“三十年战争”的产生归结为“一点小事”,因此,他所主张的防止发生战争的方法,也具有一定的空想色彩。所以,格老秀斯的学说尽管跳出了宗教神学的框框,但往往从臆想出发,缺乏科学根据,因此,他的法律观念仍有许多不能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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