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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权之监督制约机制/王孟康(3)

  3.有效发挥工作机制监督职能。

  ①人民检察院建立对侦查工作集体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健全集体决策机制,实行侦查工作办理权与决定权的分离,具体侦查工作必须由二人以上配合进行。各种侦查、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由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侦查中的疑难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当由侦查部门集体研究,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②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部门负责人轮岗制度。反贪局局长、副局长应当定期进行轮换,侦查部门的业务骨干也要在反贪局内设机构间实行岗位轮换。

  4.加强上级检察机关的纵向监督。

  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具有领导权。在侦查工作中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地位可以起到对下级院的监督作用。职务犯罪案件要案线索、决定逮捕、决定不起诉备案制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中的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二)、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外部监督与制约机制。

  由于检察机关对外的一致性和整体性,所以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具有包容性的特点,内部职能部门的监督有时流于形式,譬如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提交检委会确定的案件事实,在审查逮捕、公诉阶段假如发生分歧,通过提交检委会也不一定能予以改变;当侦查阶段出现非法获取证据现象时,侦查监督部门从内部监督制约的角度存在现实的难度等。所以,有必要强化外部监督,确保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

  1. 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

  人大作为权力机关有权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这种监督表现为:①人事选任、罢免权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检察长、检察员、检委会委员由人大选举产生,当这些检察人员有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时,人大有权启动罢免程序对上述人员进行免职。②审议年度报告的形式进行整体工作状况监督。③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工作评议和执法评议,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手段对职务犯罪侦查权实施监督。在围绕维护职务犯罪侦查权独立行事,改革妨碍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独立行使的不合理体制,强化地方权力机关对该权力行使的监督。

  2. 党委部门的必要监督。

  在我国,检察机关必须服从党委的领导,这是我国的政党制度所决定的。检察机关在重大事项上应当取得党委的支持,在依法独立办案的前提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行为也要受到纪委等党委部门的监督,党委有权依照党纪对侦查人员进行处分。监督是基于大的原则,而不应是具体到个案的介入,有的地方出现了纪委介入检察机关的侦查办案,造成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独立性的破坏。所以,应是必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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