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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权之监督制约机制/王孟康(4)

  3. 政府人事、财政、审计部门的行政适时监督。

  虽然检察权与行政权属不同性质的权力,由现行体制作决定,并由《国家公务员法》予以明确的,检察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编制,所以在对检察机关侦查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时,人事部门具有评定称职与否的行政权力。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有权对检察机关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可以起到对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中扣押的赃款、没有的资金进行财务监督。

  4. 强化政协等社会团体的社会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对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反对腐败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政协机关、政协委员对检察机关具有监督权,所以,职务犯罪侦查权同时也要接受政协的监督。其他的社会团体也有着不同程度的监督作用。对社会团体的不断强化,在外部形成的监督张力有助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法行使。

  5. 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制度创新。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作为一种制度具有实践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它是检察机关外部监督机制的创新,是最高检察机关在检察制度中增设的一种监督程序。其监督制度所确定的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的监督范围,可以有效起到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

  (三)、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利监督与制约机制。

  权力和权利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人民权利是制约国家权力的一种社会力量。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于检察权,同样要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

  1.宪法赋予公民的实体权利可以起到公民对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公民的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权、不被搜查权等均有助于公民自身的权利维护,可以起到对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抵制。

  2.法律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公民的诉讼权利,譬如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民族语言文字权、控告权、辩护权、聘请律师权、核对不正笔录权、申请鉴定权、要求解除超期强制措施申请权、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申请权等,以及被害人、证人等的权利法律具有明确的规定,当具体的侦查行为侵害到公民的诉讼权利时,公民可以进行救济,可以起到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一种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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