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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刘京柱(10)
(21) 王泽鉴:《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载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348页。
(22) 参见周缘求:《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63页。
(23) 参见周缘求:《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62页注②及李锡鹤:《论物权优先之所在》,载《法学》2002年第3期,第44页以下。
(2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高级法官胡仕浩:《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载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168页。
(25) 参见李群星:《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评析》,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26)参见沙建国:《房屋买卖中部分优先权之是非》,载中国法院网。
(27) 参见焦祖涵:《土地法释论》,台湾三民书局,1973。转引自戴孟勇:《先买权的若干理论问题》,载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学前沿-青年学术,2003年5月29日。
(28) 参见戴孟勇:《先买权的若干理论问题》,载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学前沿-青年学术,2003年5月29日。
(29) 该条规定:“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0) 该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31) 参见王丽萍:《以拍卖的方式转让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及其限制》,载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理论调研 -> 理论研讨2004年11月10日。
(32)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3) 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4) 第十六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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