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刘京柱(9)
(1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高级法官胡仕浩:《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165页;又见杨立新主编:《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二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309页。
(11) 参见王利明、郭明瑞、吴汉东:《民法新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7月第1版,第15页。
(12) 参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6页。
(1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高级法官胡仕浩:《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164页。又见王忠:《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若干实务问题研究》,载黄松有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4年第2集,总第18集,第197页。
(14) 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李群星:《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评析》,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15) 参见:刘云升:《先买权制度法律价值等诸问题的探讨——兼论先买权制度在未来民法典上的定位》,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5期,第40页;又见王利明:《房屋买卖中的优先购买权》,载《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物权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第134页。
(16)参见王利明:《优先购买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载《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物权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第128页;又见宋宗宇、向艺:《共有人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2月号,第57页。
(17) 通说认为,共有人的共有份额,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权利之比例,系一抽象概念,并非局限于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参见周缘求:《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60页注①;又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77页。
(18) 张弛:《权利优先行使辨析》,载《法学》1999年第4期。
(19) 参见宋宗宇、向艺:《共有人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2月号,第58、59页。
(2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