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从事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有关法律问题浅析/梅明華
我国商业银行从事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有关法律问题浅析
梅明華
一、信用衍生产品概述
(一)信用衍生产品的定义
信用衍生产品(工具)(Credit Derivatives)是指通过交易当事人签订的,以转移与贷款、债券等资产的信用风险为目的的交易合约。在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中,一方当事人(信用风险保护的买方)向对方当事人(信用风险保护的卖方)支付一定的费用,以换取卖方对参考资产(“Underlying Assets” 或 “Reference Assets”)或参考实体(“Reference Entity”)的信用保护,当参考资产或参考实体发生双方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卖方须向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参考资产可能是贷款、债券,也可以是其他任何具有交易价格的资产。
通过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特定资产的信用风险可从其他风险剥离,并进行单独的交易,从而使信用风险的管理和定价更有效率。此外,信用衍生产品的交易属于场外交易(OTC),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交易双方可以自主设计交易结构,以达到各自的交易目的。如果银行既希望减少其客户的信用风险,又不至于因出售有关贷款损害其与客户的关系,银行则可通过信用衍生产品交易达到上述目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4年6月正式发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已将信用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缓释工具之一,明确其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及银行最低资本金监管中的地位,并规定:倘信用衍生产品以直接、明确、不可撤销及无条件方式提供,且银行能够满足关于风险管理程序方面的某些最低操作要求,监管当局则即可允许银行在计算其法定资本金时考虑该等信用保护的作用。
(二)信用衍生产品的主要类型
信用衍生产品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s)、总回报互换(Total Return Swaps)、信用差幅期权(Credit Spread Option)和信用挂钩债券(Credit Linked Notes)。 下面主要介绍信用违约互换和总回报互换两种信用衍生产品。
1、信用违约互换
信用违约互换是目前最常用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指信用保护买方(信用风险卖方)向信用保护卖方(信用风险买方)支付一定费用(Premium),如双方约定的“参考资产”或“参考实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特定“信用事件”(Credit Events),信用保护卖方须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相应款项(信用违约支付)的互换交易结构。在未发生约定的信用事件时,信用保护卖方无需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任何对价(零支付),因此,卖方向买方承担的支付义务属于“或有支付”(Contingent Payment)。通过信用违约互换,信用保护买方可以将参考资产相关的信用风险转移至信用保护卖方,但该参考资产的其他风险如利率风险等仍由信用保护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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