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从事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有关法律问题浅析/梅明華(10)
我国《担保法》第17条。但是,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我国《担保法》第17条就规定了消灭先诉抗辩权的情形:(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1987-1989年,英国伦敦郊区的两个自治镇Hammersmith和Fulham以投机为目的,分别与其对手签订大约600份互换衍生产品的合约,总的名义金额超过6万亿英镑。在付了好几亿英镑之后,上述两个政府机构的资金来源枯竭,其审计人员于是要求宣布这些交易无效,因为Hammersmith和Fulham根本无权从事如此巨大金额的合约买卖,即超越权限。经过当地议员的努力,伦敦地方法院于1988年5月判定所有以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无效。1991年1月英国上议院作出终裁宣布,地方政府无权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金融衍生品合约均无效。上述两个自治镇履行合约的责任被免除,但与之签订合约的交易对手遭受了1.2亿英镑的巨额损失。该案虽未涉及“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但对“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仍有警示效应。
Emily R. Pollack: Assessing the Usage and Effect of Credit Derivatives. 参见网站:
www.law.harvard.edu/programs/ pifs/pdfs/emily_pollack.pdf.
根据我国银监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造市商”是指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并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Credit Risk Transfer,第36页,2004年11月发布。
Banking Law Update, October 2000, p11-12. 可查阅网站:
www.russellmcveagh.com/images/ upload/BankingLawOct00.pdf.
有关案情介绍可参阅:http://www.credit-deriv.com/crenews.htm。
我国银监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亦有类似规定。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3条、第35条和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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