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从事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有关法律问题浅析/梅明華(8)
瑞士银行集团认为,根据其与德意志银行的约定,美国“Armstrong World Industries公司”的重组行为即构成信用事件。瑞士银行集团要求德意志银行支付双方约定的高达1000万美元的违约互换的交易金额,但遭到德意志银行的断然拒绝。德意志银行认为,其与瑞士银行集团所约定的参考实体“美国Armstrong World Industries Holding”并未发生双方约定的信用事件。交易双方由此产生纠纷。瑞士银行集团承认在合约签订时错将美国Armstrong World Industries公司写成美国Armstrong World Industries Holding,但同时表示其真实意思乃为美国Armstrong World Industries公司之债券购买信用风险保护。
瑞士银行集团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法院审理之前,双方于2004年3月达成庭外和解,德意志银行同意按照约定向瑞士银行支付1000万美元的违约互换交易金额。
(六)适用ISDA有关标准文件需注意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也包括其他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时,为减少因法律不清晰可能导致的纠纷,有必要参照ISDA组织制定的标准文件(如《ISDA2002年主协议》、2003年修订之《信用事件定义文件》等)签订交易合约,充分考虑发生信用事件后采取法律手段追索保全的可操作性等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交易合约起草、谈判和签订等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但在参照ISDA有关标准文件时,我国商业银行仍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ISDA文件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
考虑到ISDA文件的法律背景与我国的法律体系有所不同,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时,应注意ISDA有关文件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问题。
例如,《ISDA2002年主协议》规定了“终止型净额结算”(Close-out Netting)概念。终止净额结算是指场外衍生交易当事人在签署有关主协议(如ISDA主协议)情况下,一方在因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等特定事件导致该主协议提前终止时,按照主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如以“市场报价”、“损失”或“单一评估方法”等ISDA主协议所确定的方式)结算主协议项下全部现有交易的净额。采用终止净额结算不但可以降低信用风险和系统风险,同时也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本利用效率。ISDA于2002年公布《净额结算法范本》,并被许多国家(包括诸多发展中国家)采纳。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