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中)/唐清林(4)
6) 并购履约所需的主要条件?
(2)关于谈判阶段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意向书或类似法律文件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按买卖双方的实际需要而定。因此,律师往往会在意向书中规定意向书本身具有何种法律约束力。由于并购活动中,买方相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大,面临的风险也较大,所以买方律师为使买方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一般会要求在意向书中加入以下具有约束力的条款,以避免买方的风险。
1) 排他协商条款。该条款规定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与第三方公开或私下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目标公司的股份或资产事项,否则视为卖方违约并需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买方在并购中的风险。
2) 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该条款要求卖方及目标公司向买方提供其所需的企业资料及信息尤其是未向公众公开的资料,以利于买方了解目标公司。
3) 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并购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宣布并购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泄露有关并购事项的资料或信息,除非法律有强制公开的规定。
4) 锁定条款。在意向书有效期内,买方可依约定价格购买目标公司部分股票或股权。潜在买方由于担心卖方先发制人,而使自己无法完成完全并购目标公司的目的,于是订立此一条款。
5) 费用分摊条款。该条款规定无论并购是否成功,有关并购事项发生的费用应由买卖双方分摊。
为了切实保障卖方的利益,避免买方借“收购”之名,行套取商业秘密之实,卖方律师通常也会要求在意向书中加入防范卖方风险的条款:
1) 终止条款。该条款明确如买卖双方在某一规定期限内无法签订并购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2) 保密条款。通常而言,买卖双方最先签署的文件往往是保密协议,实务上为方便起见,买卖双方在签订意向书时,往往再重申该条款,该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其一,关于受约束对象,除了买方外,还包括买方的并购顾问。此外,为了避免走露风声,买卖双方与其并购伙伴签委托书时,也加入此条款。
其二,关于例外对象,即保密协议对政府相关机构无效。
起三,关于协议内容,除了会谈、资料保密的要求之外,常常还有禁止投资条款,及限制收到卖方保密资料的人在一段时间(3个月或3年)内不准买入卖方公司的股票。
其四,关于卖方资料用途:买方仅能把卖方所提供的秘密资料用来评估并购交易,不得移作他用。
其五,关于返还或销毁:如并购交易没有继续下去,卖方负有返还或销毁卖方提供的资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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