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中)/唐清林(5)
二、缔结兼并协议
各类企业兼并协议和收购要约,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文件,必须由并购双方的律师共同起草以及修改。依据我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要求再结合法律实务的经验,各类合同均有一定的模式,但是落实到具体的案例,从形式到实质内容都有不同。
并购合同的内容——即并购条款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并购双方就企业并购事谊达成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就具有如同法律一般的约束力,而文字表述上的些微差异则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与并购双方的缔约初衷背道而驰,所以并购双方律师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必须慎之又慎!
合同条款约定的实际上是并购双方的权利义务,一个专业水准高、经验丰富的律师往往能够为其委托人争取最大程度上的利益。例如,收购方尽职调查获取有关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目标企业本身,而收购方关于是否进行并购以及并购价格的确定基本上都是建立在尽职调查的结果的基础上的,所以收购方决策的正确与否和其获取的信息的正确性有极大的关系。所以一般企业兼并协议中,有相当部分的条款都被“卖方的陈述与保证条款”所占据。它一般要求卖方对目标公司任何一种事物作真实而详细的陈述,同时还要求卖方对于有关的公司文件、会计账册、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与资料的陈述,均应确保其真实性。如果卖方违反了这些条款的规定,做了虚假的陈述的话,那么就应当对买方进行赔偿。从买方——收购方——的角度看,这一条款是降低并购风险保证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条款,所以买方一般会尽可能的使陈述与保证条款完备化、全面化;从卖方——目标企业的角度看,陈述与保证条款则是一个负担,为了缩小其义务范围,卖方一般会尽可能的限制陈述与保证条款的范围,同时还要加上时间限制。显然在陈述与保证条款的确定上,并购双方的利益冲突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个场合下,律师的作用就益发凸现出来了: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和一个没有经验的律师在制定陈述与保证条款时候可能差别很大。
兼并协议的签订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通常是收购方的律师在双方谈判的基础上拿出一套兼并协议草案,然后,双方的律师在此继承上要经过多次的磋商,反复修改,最后才能定稿。对兼并协议的修改阶段,律师也应当全程参与,否则合同很可能出纰漏。
关于兼并协议的具体条款的一般内容和缔约的注意事项也是律师在这一阶段的一个重要的工作,具体内容请参见本书前文关于企业兼并协议一章的论述。
三、律师在履行兼并协议过程中的主要作用
1.买卖双方的律师准备一份“履约备忘录”
在企业并购活动中,企业兼并协议的签订和兼并协议的实际履行日期一般是分开的,因为签订兼并协议仅仅表示并购双方就企业并购事谊达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而兼并协议能够实际履行还要看兼并协议中约定的日期到来之前,并购双方能否履行各自就履行兼并协议所负担的义务——也就是满足兼并协议履行的条件。如果一方没有履行约定的条件,则对方有抗辩的权利,可以在该方尚未履行约定的条件之前,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