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下)/唐清林(3)
1.以目标公司为缔约一方的重大合同
由于业务经营的连续性,所以必然有一些合同是并购后还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以,首先,律师应当通知缔约对方关于合同当事人变更(当然如果目标企业还继续存在,则无此必要);其次,由于并购的进行可能会影响到原来合同的如期履行,所以律师应当与缔约对方就此进行磋商,协议合同的履行是否可以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履行条件等。再次,如果原有的合同有关于当事人的变更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的条款,那么律师还应当处理善后事谊——是否要做赔偿或者索赔。
2.以目标公司为当事人的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调解、谈判等
律师应当整理有关诉讼、仲裁、调解、谈判的资料,并通知法院、仲裁机构、对方当事人关于当事人变更的事实。并且如果诉讼、仲裁、调解、谈判还未开始,则应当做好应诉准备。
3.协助处理非法律事务
主要包括制定董事会议事日程、会议记录、与关联公司法律关系的协调等。
4.区分不同情况,协助安置目标公司原有的工作人员
协助并购方安置目标公司原有的工作人员,是律师在企业并购完成后的整合阶段的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企业并购中人员的安排确实是个难题。
(1)协助并购后的企业留住人才
并购后常常会出现被并购企业人才大量流失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某些人担心新环境下的适应性问题,以向外流动来躲避因两种企业制度在整合时产生的摩擦。经营不善的被并购企业在控制权转移后,可能使其部分员工产生消极的或不正确的心理预期,管理者则担心收购后公司的补偿会减少、权力会丧失等。如果处理不当,这些忧虑与担心必然会引起人才大量流失,而人才的大量流失等于宣告并购的破产。所以留住人才、稳定人才从而整合人才,以减少因并购而引起的人员震荡,就成为人力资源整合管理的首要问题。
但是员工有权决定自己的去留,所以,律师在协助并购后的企业留住人才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按照有关《合同法》和《劳动法》相关规定,如果员工自行离职,那么并购企业不得非法阻碍,而且应当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这些员工支付应付的薪金和补偿金。
2)调整原有人才的薪水、职务、分红福利等内容;律师还可以向原有的员工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其去留的利弊,说服其留在并购后的企业,尽力挽留人才!
(2)依法安置目标企业富余员工
由于企业并购完成后业务变化必然带来人员变动,何况很多目标企业原来的员工结构并不合理,所以安置富余员工就无法避免。在安置富余员工时,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律师应当做得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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