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强世功(13)
注释
1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48页。
16参见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盛葵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7—56页。
17A.P.d'Entrèves,NaturalLaw:AnHistoricalSurvey,NewYork,Harper&RowPublishers,1965,P.7.
18亚里士多德,前注15引书,第六章。
19参见萨拜因,前注16引书,第十二章,十三章和二十章等,哈罗德·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七章,第八章。
20参见强世功:“马基雅维里与文艺复兴”,《兰州学刊》,1994年第5期。页29-30。
21有关近代科学对自然法思想的影响,参见卡西勒:《启蒙哲学》,顾伟铭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六章,亦见怀特海:《科学与近代世界》,何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四章。
22尽管古典自然法学家的政治主张和制度设计是不同的,比如霍布斯主张君主专制,洛克、孟德斯鸠主编共和,卢梭强调民主,但是他们所赖以得出结论的方法是一致的。
23转引自,A.P.d'Entrèves,前注17引书,页76。
24参见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引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页268-271。
25同上,页190-191。
26DolfSternberger,Legitimacy,InternationalEncyclopediaoftheSocialScience,Vol.9,p.244.
27比如JeremyAdams将合法化类型分为程序的、强制的、警告的、学术论证的和大众的五种,Hok-LanChan将合法化类型分为符号的合法化和现实的合法化。参见Hok-LawChan:,LegitimationinImperialChina,UniversityofWashingtonpress,1984,pp.16-17,11-12。
28参见苏国勋,前注24引书。
29参见弗兰克·帕金:《马克斯·韦伯》,刘东等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页10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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