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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强世功(14)

   30约翰·基恩:《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马音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页266。

   31尤尔根·哈伯马斯:《合法性危机》,陈学明译,台北:时报文化,1994[民93],页128,129。

   32参见基恩,前注30引书,页266—267;哈贝马斯,前注31,页129-131。

   33AlbrechtWellmer,Reason,Utopia,andtheDialecticofEnlightment,inRichardJ.Bernstein(ed.),HabermasandModernity,Cambridge,TheMITPress,1985.

   34有关哈贝马斯的哲学和社会思想,参见曾庆豹:“论哈贝马斯”,《国外社会学》(北京),1994年第5期和第6期。

   35转引自方朝辉:“市民社会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论哈贝马斯的合法性学说”,《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总第4期,1993年8月,第35页。本节关于哈贝马斯对合法性与市民社会的论述主要参考了此文。

   36借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这一概念来分析中国历史的例证,当推WilliamT.Rowe的有关十九世纪汉口城市的研究著作,而对其以西方概念套中国历史的批评,参见杨念群:“‘市民社会’研究的一个中国案例——有关两本汉口研究著作的论评”,《中国书评》(香港)总第5期,1995年5月,第28—38页。对这种方法更广泛的批评见魏斐德:“清末与近代中国的公民社会”,见汪熙、魏斐德编:《中国现代化问题——一个多方位的历史探索》,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3—57页;PhilipC.C.Huang,"PublicSphere"/"CivilSociety"inChina?—TheThirdRealmBetweenStateandSociety,ModernChinaVol.19,No,2,April1993.216-240。

   37详见JürgenHabermas,TheStructuralTransformationofthePublicSphere,trans.byThomasBurger,Cambridge,TheMITPress,1989,ChapterI,p.1-26。

   38参见WillamT.Rowe,ThePublicSphereinModernChina,ModernChina,Vol.16,No.3,July1990.p.313。黄宗智亦分析了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这个概念,认为他在两个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一个指具体的“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另一个指一般的公共领域,它也可以是“平民的公共领域”。参见Philip,C.C.Huang,前注36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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