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律师实务——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制作/唐清林(4)
(4)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3.收购人为多人的,除应当按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披露要求披露各收购人的情况外,还应当披露:
(1)各收购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如果各收购人之间存在相互控制关系的,应以方框图形式列示并做出说明;
(2)收购人为一致行动人的,应当说明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特别是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是否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控制的该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及保管期限。
4.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其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5.收购人应当详细披露要约收购的方案,包括:
(1)被收购公司名称、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及其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涉及多人收购的,还应当注明每个成员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及其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2)收购目的;
(3)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
1)收购人在最近六个月内购买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及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在收购要约报告书摘要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
2)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报告书公告前六个月购买被收购公司非挂牌交易股份所支付的最高价;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4)收购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5)要约收购期限;
(6)受要约人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7)受要约人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8)受要约人委托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
(9)本次要约收购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不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如本次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低于《公司法》规定比例的,收购人应当就维持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提出具体方案。
6.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应当如实披露各成员在报告日的如下持股情况:
(1)各成员共同持有、控制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和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2)各成员单独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和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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