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律师实务——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制作/唐清林(4)
(2)收购人为一致行动人的,应当说明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特别是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是否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控制的该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以及保管期限。
4.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并说明其是否可对被收购公司的其他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产生影响及影响的方式、程度。
5.收购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控制的被收购公司股份数量、比例(重复部分除外):
(1)各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比例(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应当包括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数量、比例);
(2)各收购人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比例(收购人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应当包括收购人通过资产管理方式、股权控制关系及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3)各收购人如持有、控制同一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持有、控制该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计算方法为:
(收购人持有、控制的股份数量+可转换债券有权转换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有权转换的股份数量)
6.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1)其持有、控制股份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
(2)所持有、控制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比例。
7.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1)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当事人、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化情况、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对价(现金、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特别条款等;
(2)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持有、控制的该上市公司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3)如本次股份转让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部门的名称。
8.通过资产管理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披露资产管理合同或者类似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管理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合同的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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