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律师实务——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制作/唐清林(6)
16.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17.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行为的,应当披露如下情况:
(1)每个月买卖股份的数量(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
(2)交易的价格区间(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
18.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行为的,应当披露其具体的交易情况。
前款所述收购人的关联方未参与收购决定、且未知悉有关收购信息的,收购人及关联方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披露相关交易情况的申请。
19.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交易:
(1)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3)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20.收购人应当披露其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所支付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并就下列事项做出说明:
(1)如果其资金或者其他对价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借贷,应简要说明以下事项:
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也须做出说明;
(2)收购人应当声明其收购资金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如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如收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应当披露相关的安排;
(3)上述资金或者对价的支付或者交付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的安排或者其他条件)。
21.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其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和计划,包括: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