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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律师实务——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制作/唐清林(7)
  (1)是否计划继续购买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持有的股份;
  (2)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3)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负债进行处置或者采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
  (4)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如果拟更换董事或者经理的,应当披露拟推荐的董事或者经理的简况;
  收购人与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5)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
  (6)是否拟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及修改的草案(如有);
  (7)是否与其他股东之间就上市公司其他股份、资产、负债或者业务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安排;
  (8)其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22.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应当就本次收购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包括:
  (1)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如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严重依赖的,应当说明拟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2)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如有,应当说明为避免或消除同业竞争拟采取的措施。
23.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注明是否经审计及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其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经审计,并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等。会计师应当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如截止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收购人应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比照前款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为上市公司的,可以免于披露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但应当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名称及时间。
24.收购人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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