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律师实务——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的制作/唐清林
企业并购律师实务——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的制作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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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符合《收购办法》有关豁免要约收购规定情形的收购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时,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文件(以下统称申请文件)。
一、申请文件的一般要求
1.申请文件是申请人请求豁免要约收购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做出予以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限内要求申请人对报送材料予以补充或者修改的,审核期限自收到公司的补充或修改材料后重新计算。
2.申请人为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以共同名义统一制作并报送申请文件,但各申请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3.申请人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公告义务后,方可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4.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名称、注册地;
(2)申请人的主营业务;
(3)以方框图或者其它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与申请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并以文字简要介绍其主要股东及其他有关的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
(4)上市公司收购方案;
(5)上市公司收购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及批准(如需要)
(6)申请豁免的事项及理由;
(7)本次收购前后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8)申请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持续关联交易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9)申请人增持股份后是否有后续计划;
(10)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5.申请人应当就收购中承诺的包括履行发起人义务在内的具体事项出具承诺书,并提供履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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