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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非上市国有企业的程序(下)/唐清林(6)
上述申报文件是法定的,在实际操作中,审批机关可能还要投资者申报以下文件:(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正本;(2)中方合营者提供股东会决议正本或董事会决议正本、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实物投资的提供实物清单正本)(并购后为外资企业的免);(3)并购后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正副总经理名单正本;(4)各董事、正副总经理委派推荐证明正本和各董事、正副总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5)中方高级人员登记表(指中方委派的董事、正副总经理)正本(并购后为外资企业的免);(6)代理申报业务委托书(即代理协议)、代理申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代理资格证明复印件(合资、合作企业由中方合营者提出设立申请的免);(7)根据实际情况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如法人代表授权书正本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进口设备清单正本、100%外销承诺书正本、资信担保函正本、、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函等)。
4.资产式外资并购要提交的申报文件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15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1)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如果并购后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独资的,则不要提交合营合同);(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8)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9)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10)反垄断审查申报文件(如果外资并购已经涉嫌垄断);(11)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的资产,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因此,投资者还要提交拟转让的资产价值的评估报告。
上述文件是法定的,在实践中,审批机关可能还要投资者提供下列申报文件:(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正本;(3)中方合营者提供股东会决议正本或董事会决议正本、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实物投资的提供实物清单正本)(并购后为外资企业的免);(4)并购后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正副总经理名单正本;(5)各董事、正副总经理委派推荐证明正本和各董事、正副总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6)中方高级人员登记表(指中方委派的董事、正副总经理)正本(并购后为外资企业的免);(7)代理申报业务委托书(即代理协议)、代理申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代理资格证明复印件(合资、合作企业由中方合营者提出设立申请的免);(8)新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环境情况附表复印件;(9)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须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正本;(10)根据实际情况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如法人代表授权书正本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进口设备清单正本、100%外销承诺书正本、资信担保函正本、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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