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非上市国有企业的程序(下)/唐清林(7)
5.审批期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本规定第20条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2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本规定第19条所述情形之一,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审批期限有两种情况:
(1)如果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资并购没有涉嫌垄断,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如果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资并购涉嫌垄断,则要在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举行反垄断审查听证会,并对反垄断审查作出结论。然后在接下去的30天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这种情况下,审批期限是120天。
十二、登记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企业登记手续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被并购境内公司应依照本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同时附送该境内公司的登记档案。被并购境内公司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1)变更登记申请书;(2)被并购境内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做出的关于股权转让或增资的股东会(大会)决议;(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6)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7)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记载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职文件;(8)转让国有股权和外国投资者认购含国有股权公司的增资额的,还应提交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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