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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程序/唐清林(5)
  上述收购人的关联方未参与收购决定、且未知悉有关收购信息的,收购人及关联方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披露相关交易情况的申请。
  (5)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交易:
  1)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3)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6)资金来源
  收购人应当披露其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所支付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并就下列事项做出说明:
  1)如果其资金或者其他对价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借贷,应简要说明以下事项:
  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也须做出说明;
  2)收购人应当声明其收购资金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如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如收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应当披露相关的安排;
  3)上述资金或者对价的支付或者交付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的安排或者其他条件)。
  (7)后续计划
  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其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和计划,包括:
  1)是否计划继续购买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持有的股份;
  2)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3)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负债进行处置或者采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
  4)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如果拟更换董事或者经理的,应当披露拟推荐的董事或者经理的简况;
  收购人与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5)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
  6)是否拟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及修改的草案(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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