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企业并购——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程序/唐清林(9)
十一、向外汇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或登记手续
获得所有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收购人以合法的人民币收入作为支付货币的,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审批;以境外外汇进行支付的,应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资外汇登记。
十二、支付
外国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履行完审批或登记手续后,就可以向被收购方支付对价了。
十三、过户
支付对价后,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和要求,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十四、变更登记
转让当事人应当凭商务部、财政部的转让核准文件、外商付款凭证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