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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律师实务——企业并购合同的制作/唐清林(6)
一般来说,并购合同会在规定并购方的对价支付期限的同时,设置股权或资产移转条款。并购双方可以约定股权或资产一次性移转,也可以约定分批移转,还可以约定办理股权或资产移转的手续由谁负责以及程序怎么设置等问题。在股权或资产移转条款中,特别要确定标的移转日和变更登记日,以便做好移转程序的上下衔接工作,同时也便于并购双方控风险。
14.支付方式条款
支付方式一般是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的综合运用。这里要注意外资并购中的特别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9条第5款规定:“作为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票或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应当以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用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上述其他合法财产权益包括:(1)外国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财产;(2)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或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3)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的债权人的债权;(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注册会计师在为外国投资者办理验资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和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的规定履行验资程序、出具验资报告。”因此,并购双方在设置对价支付方式条款时,一定要遵守上述法规的规定。
但是,如果是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外商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也可用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支付。外商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十二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
15.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条款
该条款是外资并购中的特有条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投资各方在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认缴的出资额总和。注册资本是计算并购各方在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的基础。同时,注册资本也在一定程度反映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实力。出资比例是计算并购双方在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的基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同时增资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投资者,在对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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