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律师实务——企业并购合同的制作/唐清林(7)
16.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条款
这也是外资并购的特有条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它由投资各方缴纳的注册资本和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举借的债务两部分组成。我国法规对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1)注册资本在二百一十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2)注册资本在二百一十万美元以上至五百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3)注册资本在五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二百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4)注册资本在一千二百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17.合同终止条款
并购程序非常复杂,牵涉的事务非常烦琐。事实上,并购双方很难完美无缺地履行合同。为了防止并购双方以任何微小的履约瑕疵随意终止合同,并购合同中就专门设置合同终止条款,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并购双方可以终止合同。
18.法律适用条款
外资并购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可以约定纠纷发生后适用中国的法律解决,也可以约定适用外国的法律。
19.定义条款
定义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合同各方理解和执行该合同,减少对合同理解的歧异和偏差。
20.争议解决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主要是说明并购双方发生争议应该通过何种方式解决。一般来说,争议解决的方式是友好协商、第三方调解、仲裁和诉讼。订立争议解决条款一般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仲裁和诉讼只能从中选一。合同条款经常出现的错误表述是“如果发生争议提请某仲裁部门或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争议的解决可以任意选择仲裁或诉讼,但选择仲裁则排除了法院的管辖,而选择向法院起诉则不能再提请仲裁;
(2)如果约定仲裁,首先要注意仲裁机构的选择。如果是外资并购,由于并购方是外国投资者,而外国投资者基于对本国仲裁机构的熟悉或对中国仲裁机构的不了解,喜欢选择中国以外的仲裁机构。但是,中方当事人基于同样的理由可能更愿意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因此,对于仲裁机构的选择一定要谨慎。其次,并购双方要要注意仲裁条款的表述。仲裁条款一定要明确说明以下三项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并购方最好能按照法律要求将仲裁条款表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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