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律师实务——要约收购/唐清林(13)
(1)要约收购获得成功后必须履行的程序
依据《证券法》第86、87条、91条、92条、93条、94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2条、43条的规定,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成功后履行如下程序:
1)履行收购要约
要约收购期满,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规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或者低于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这是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在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履行中的要求,即指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均须获得平等待遇,而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必须获得类似的待遇。
其中有一个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对于在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内,没有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来说,如果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那么这些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这就是强制收购制度在我国证券法中的体现。该制度实际上允许中小股东以公正的价格退出目标公司。这对目标公司中不能行使经营管理权,又可能受大股东侵害的中小股东来说,是一种比较有力的救济手段。
2)办理预受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要约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
3)披露有关收购情况
收购要约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将收购情况予以公告。
4)依据收购结果对目标公司形式的不同影响,履行相应的程序:
根据收购要约履行的情况即收购方在收购行动结束后实际获得的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流通股的数量的不同,对目标公司的性质主要是能否作为上市公司继续存在有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目标公司中止上市交易。条件是: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因为,依据公司法要求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必须符合的条件有: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其二,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收购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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