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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律师实务——要约收购/唐清林(7)
竞争性要约的出现多半是来自于目标公司董事会面对敌意收购的一种反收购战术。许多面临着被敌意收购的上市公司可以邀请“白衣骑土”发出投标从而打击收购方。这种源于美国被称为“白衣骑士”的反收购战术是指在敌意并购发生时目标公司的友好人士或公司,作为第三方出面解救目标公司,驱逐故意收购者,造成第三方与敌意收购者共同争购目标公司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收购方要么提高收购价格要么放弃收购,往往会出现白衣骑士与袭击者轮番竞价的情况造成收购价格的上涨。直至逼迫袭击者放弃收购。如果袭击者志在必得也将付出高昂的代价甚至使该宗收购变的不经济。事实上除了目标公司的邀请。由于要约收购本身市场化公开运做的特点,如果目标公司确实有收购价值竞争性要约会自主地出现。
一旦出现竞争要约,收购要约期间可以依法作适当延长,即初始要约人更改收购要约条件距收购要约期满不足十五日的,应当予以延长,延长后的有效期不应少于十五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原因在于:初始要约中的收购条件是在无人竞争的情况下提出的,竞争要约要想成功收购必然提出优于初始的收购条件,如果不允许初始要约人延长要约期限以变更收购要约条件,那么初始要约人很容易陷于被动。所以法律作此规定,实为鼓励竞争的政策。
(3)收购要约的公布
1)要约公布程序
收购要约的公布是指要约人依法定的方式将收购要约向目标公司股东公布。发出收购要约进行收购,是收购人的一项权利,除非法律有特别限制,任何人只要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并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任何持股比例情况下(甚至还没有持有目标公司股票)都可以选择适当的时候发出部分或全部收购的要约(自愿要约)。但由于收购要约的公布标志着收购这一重大交易行为的开始,因此要约人应经过审慎及以负责任的态度作出考虑之后才公布要约,要约人及其财务顾问都应信赖要约人现实能够及以后亦有能力完全履行该项要约,这是各国及一些地区收购立法关于收购要约公布的一般要求。对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谨慎要求,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类似要求,但是发动一项收购行动对于收购方自身利益(包括信誉等),有重大影响,所以收购方在发出要约之前也应当谨慎行事。
就收购要约“发出”的一般程序而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收购人应当履行以下程序:其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其二,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抄送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送证券交易所;其三,通知被收购公司;其四,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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