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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律师实务——要约收购/唐清林(8)
2)收购要约公布的时间
要约收购程序启动有两种情况,自愿要约收购和强制要约收购。自愿要约收购是收购方自主自愿向社会公众发出收购要约而进行的收购;强制要约收购是在大股东持有某一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全面要约而进行的收购 (关于强制收购要约的规则,参加前文协议收购中的相关论述)。自愿要约收购与强制要约收购的划分是相对的。实际上上市公司收购从本质上来说是以行为人的自愿为基础条件的,任何一次收购应该说是收购人依法实施的有计划的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行为。即使是持股比例达到法定强制要约收购的程度,多数情况下也是收购者的一种自愿选择。
收购要约应当何时公布,一般来说,应由要约人自行决定,但为了减少内幕交易的空隙和证券市场的波动,各国收购立法都要求收购要约的公布要及时。
对此,我国《证券法》第83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6条仅仅规定,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其收购要约文件;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应当就有关事项做出修改或者补充。收购人修改、补充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间。这一规定实际上只是规定了收购要约发出的最早时间,而没有规定最后期限,不利于督促收购方尽早的发出收购要约,避免内幕交易,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不完善的地方。
(4)与收购要约的发出相关的报告、公告程序
信息披露在要约收购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规范市场而、保护中小投资者,、使证券市场朝着理性有序的方向发展。要约收购实行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收购者在宣布发起公开要约收购时,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间内公开一定的信息。对此,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5条、28条、31条、32条、34条、39条、40条、41条、45条、46条就收购方、目标公司的董事会、竞争要约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
1)收购方在发出收购要约阶段必须履行的报送、公告程序:
其一,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其二,公告律师就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其三,公告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对收购人的实际履约能力出具的专业意见书;
其四,在收购要约有效期间,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每日公告收购人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
其五,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
其六,将要约收购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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