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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运作问题/张文忠
论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运作问题
——张文忠


集体财产主要存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社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由于集体本身不是法人,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集体直接持有财产的情形。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进入立法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所有权运作问题已得到广泛关注。但供销社企业与城镇集体企业(包括集体资本独资、控股的企业,以下统称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运作存在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基本原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法人财产的运营客观上要求将企业所有权的安排具体化,对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作一整套制度性安排,明确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如何分配风险和收益等问题。这就要建立一种由所有者、最高决策机构、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组织结构,形成三者间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最高决策机构托管;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最高决策机构,组成在最高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最高决策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我国《公司法》根据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基本原理,对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其中包括: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等。《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的职权包括: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等。《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的职权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等等。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各自职权的明确清晰,为公司治理提供了依据。
二、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运作存在的问题
按照所有权与现代产权原理,集体对集体企业财产拥有终极所有权,集体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对本企业资产拥有法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运作包括企业法人资产在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各环节的运行。公司制企业法人所有权的运作《公司法》有明确细致的规定,集体企业不是公司制企业,不执行《公司法》的规定,但透过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分析法人所有权运作的基本原理,以该原理作为对照,便于发现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运作存在的问题。现实中作为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集体已不存在,由于终极所有者缺失,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运作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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