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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运作问题/张文忠(2)
(一)集体企业决策机构的产生缺失终极所有者的选举
公司制企业决策机构的产生《公司法》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的职权。透过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可以分析企业决策机构产生的基本原理,以该原理作为对照,发现集体企业决策机构产生环节的问题。集体企业终极所有者缺失,集体企业决策机构产生缺失终极所有者选举。现行集体企业决策机构,缺失作为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集体的委托。
以供销社企业决策机构的产生为例,基层社及其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级联合社及其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缺失,既无法产生真正意义上的法人组织权力机构——社员大会,更无法产生真正意义上的法人组织决策机构——理事会。目前,一部分法人组织未设社员大会、理事会,决策机构任职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由上级直接任免;一部分法人组织虽然设有社员大会、理事会,但其产生是由非出资人的农民组成社员大会,由非出资人的农民选举产生理事会,这样的社员大会、理事会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供销社系统法人组织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缺失,意味着法人治理结构无从建立。基层社、联合社也就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也就无法真正办好,改革开放40多年的实践已说明了这一道理。
(二)集体企业经营目标缺失终极所有者的约束
集体企业的经营目标是追求资产保值增值,由于集体企业终极所有者缺失,经营目标缺失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约束,经营目标分散化。一些地方主管部门把政府的目标简单地套到集体企业头上,年初制定下达责任目标,年终考核并与企业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经济利益相挂钩。责任目标内容包括承担社会义务、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等,大都脱离企业实际。本应由主管部门承担的责任通过下达责任目标的形式转移到企业头上,完成上级考评任务成了工作重点。没有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约束,企业偏离了资产保值增值的正常轨道,导致企业经营目标分散化。
(三)集体企业资产运作缺失终极所有者的决定
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对本企业资产拥有法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的运作是通过企业治理结构进行的。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缺失,企业资产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运作缺失终极所有者的决定。
1.集体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缺失终极所有者的决定。公司制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公司法》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股东会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职权。透过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可以分析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由股东会行使决定权的基本原理,以该原理作为对照,发现集体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的问题。集体企业终极所有者缺失,集体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缺失终极所有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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