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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运作问题/张文忠(4)
基层供销合作社虽然存在,但作为基层供销合作社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基层供销合作社并没有作为出资人的入社社员,因而缺失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缺失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决策机构——理事会。目前,一些地方基层供销合作社设有理事会,但理事会是由非出资人的农民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作为基层供销合作社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代表,是不适当的。在基层供销合作社财产所有权主体(入社农民集体)缺失的情况下,明确政府的一个机构作为基层供销合作社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代表,由这一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负责基层供销合作社财产的监督管理。
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基层供销合作社财产终极所有权代表的政府机构,不能是临时性机构,一定要是常设的法人实体机构。
(二)由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代表对企业决策机构进行选举
由于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者缺失,以政府的一个机构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基层供销合作社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代表,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代表产生后,由这一机构对企业决策机构进行选举,化解集体企业决策机构产生的不合理性。
(三)由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代表对企业经营目标进行约束
企业的经营目标是追求资产保值增值,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代表产生后,由这一机构确立符合企业本性的经营目标。化解集体企业经营目标缺乏产权主体约束的问题,避免企业经营目标分散化。
(四)由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代表对企业资产运作作出决定
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代表产生后,由这一机构对企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产处分、亏损弥补等行使决定权,化解企业资产在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各环节的运行缺失企业财产终极所有者决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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