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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要点与劳动能力鉴定要点释义/徐凤林(2)
情形四: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生产工作环境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职业病目录》,现行职业病计十大类、一百一十五小类,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情形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均应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指职工不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被用人单位安排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 “外出”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离开本单位到外地。“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在外出差探亲访友,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旅游、娱乐活动造成伤害不在此列。“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等事故。因工外出期间,在上述各种形式的事故中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情形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情形七: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情形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认定工伤不用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要素,凡从事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公益性活动受到伤害,不论是否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因工作原因均视同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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