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点解析/徐凤林(3)
要点六:仲裁裁决是否生效问题
劳动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不是仲裁程序的延续,法院应就当事人争议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全面审查。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仲裁裁决失效,如果该仲裁裁决有具体执行内容,尽管原告诉讼请求无理,也须将仲裁裁决中的具体执行内容以判决形式表达出来,否则,无法确定执行依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即丧失效力,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法院应直接作出裁判。当事人起诉后又撤回起诉的,原仲裁发生效力。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依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只对当事人就劳动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服而提出的请求进行审理,不能对劳动争议案件全面审理。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法院不能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事项作出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据此,当事人对没有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的事项,失去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依据。如果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逐一审理,虽解决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部分劳动仲裁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问题,但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出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和衔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作出处理。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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