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传统民法架构,构建新的民事权利-义务、救济权-责任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 》的修改意见/卜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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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做了一些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后来因故终止了。
中国民法的理论研究及立法工作均起步较晚。上世纪改革开放前,我国学习、接受的是苏联的民法理论,基于当时的非法治环境,水平当然不高。改革开放后,逐步学习、接受了西方尤其是德国的民法理论。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主要是基于实际需要,从理论准备上来说,则是相当仓促的。已有的东西依然还在,新学习的东西又不能完全消化吸收、融会贯通,如此新旧理论堆积在一起,虽有体现中国特色的创新之处,但各种理论相互掣肘以及总体逻辑架构不严谨仍然是清晰可见的。其后的三十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被高度商业化了。民法学者们也多是走急功近利之路,把国外现成的东西拿为己用,不求甚解,更遑论批判创新。随着学、官一体的学术寡头的形成,理论上的批判创新氛围被进一步压抑,少有人愿意为了理论上的批判创新而长期坐冷板凳。占主导地位的民法学家,虽然法学知识量大面广,著述颇丰,但都不具备批判创新的思维能力。由这些人主持编撰的《民法总则》,在民法基本理论及逻辑架构方面,和《民法通则》相比并无大的改进,有些地方的混乱程度则有过之而无不及。如在《民事权利》一章,《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四大类,逻辑上已有些问题,而《民法总则》罗列、堆积了二十余种不同称谓的权利,其中不乏包含、交叉和重复,其逻辑混乱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法学思维需要严谨、周全,法学家应当具备扎实的逻辑学理论功底和高水平的逻辑思维能力。逻辑学为西学之萃,却是中国传统学术里最缺少者。尤其令人担忧的是,现在相当多的做法律工作、搞法学研究的人不通形式逻辑,甚至那些民法理论的头面人物,其著述中的逻辑错误也比比皆是。《民法总则》(草案)就是一个例证。《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五、八章共计41条,我修改了40条,其中不乏低级的逻辑、语法上的错误。法律编撰上的逻辑瑕疵,必然导致法律矛盾和漏洞。如此不周全的立法,无法适应建设高水平法治社会的需要。
权利、义务、责任是民法的构成要素,三者及其相互关系是民法理论的基本问题。一部民事法律,除了少量的技术性规范外,就是规定民事主体在一定情况下的权利、义务、责任。形象地说,权利、义务、责任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构建了民法的框架,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的具体规定则是民法的填充材料。
笔者已基本搭建起的新民法理论的框架。在下文《修改意见》中,理论创新点主要有:重新对权利进行分类,使权利的外延具有周延性;设立扩大的先占权,将人的全部合法利益纳入权利范围,使权利的边界更加明晰;明确表述所有民事主体的一般义务,有助于促使义务观念深入人心;以权利-义务、救济权-责任构建新的民法逻辑框架,彻底摒弃债权理论;将合法有效的合同纳入法规范,消除所谓的责任竞合;以过错行为责任作为统一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重新界定民事责任的内容与形式;提炼出举证义务的一般规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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