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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传统民法架构,构建新的民事权利-义务、救济权-责任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 》的修改意见/卜越(10)
第5-4条 当事人对是否享有权利或者负担义务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权机关裁决。
【说明】提倡民事纠纷协商解决。
第5-5条 权利义务的效力范围就是设定该权利义务的法规范的效力范围。
【说明】参见草案第一章第五条的说明。
第5-6条 人权是民事主体与生俱有的权利。
【说明】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人权不是一个空概念,它包括刑法上的权利,行政法上的权利和民法上的权利,但其主要的还是民法上的权利。如果说民事权利中不包含人权,或者说人权中没有民事权利,岂不笑话?传统民法理论将民法中有关人的权利通称为人身权。但从字面上理解,人身权是有关人身的权利。人的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行为自由权,将其包含于人身权中更难于理解,但包含于人权中就比较容易理解。笔者将民法上的人权分为人身权和自由权两大类。
第5-7条 自然人享有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个人尊严权、个人信息权等权利。其中个人尊严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个人信息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资料数据权等权利。
【说明】人身权是静态的人权。把生命健康捆在一起,加大了健康的分量——健康损害也是生命的慢性损害,保护健康就是保护生命。人是精神和身体的统一体,精神和身体也分别可以作为权利的客体,故有精神损害和身体损害之分,与之相对应,也应当有精神权和身体权。但通常我们不把精神方面的权利称为精神权,故称个人尊严权,易于被现在的人所理解。个人信息是精神和身体的衍生产品。
第5-8条 自然人享有自由权。
【说明】自由权即行为自由权。自由权是人的附属权利,伴随人的存在而存在。行为自由的外延非常宽泛——法无禁止皆可为。当然,和其他权利一样,自由是有限度的。对权利的限制拟以单独的法条作出概括性规定,此处不再赘言。
第5-9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权包括尊严权、信息权、自由权等权利。
【说明】除了生命健康权、身体权以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权比照适用自然人的人权。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一章中已有概括性规定,此处不再赘言。
第5-10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包括所有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客体包括:
(一)实在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实在物的替代形式,包括股份、有价证券等;
(三)上述财产的衍生产品,包括数据及其他信息等。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
(一)受让;
(二)劳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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