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传统民法架构,构建新的民事权利-义务、救济权-责任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 》的修改意见/卜越(11)
(三)资产、资本所得;
(四)婚姻;
(五)继承;
(六)先占;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说明】物权的客体是物。因为只有与人有益的物才是物权的客体,所以物权客体之物也是作为财产之物。依物的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把物分为实在物、替代物和衍生物。上述划分涵盖了财产的全部表现形式,具有开放性。
物权的取得方式即财产的取得方式。规定先占为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是为了满足物权取得方式周延性的需要。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基本上没有无主物。但是,基本上没有不等于没有,比如,被人丢弃的物,遗失物在不明遗失人之前也是无主物。规定先占为物权的取得方式,并不会破坏现有的法律秩序。下条规定的先占权,具有更为扩大的含义。
第5-11条 民事主体对在不违反法规范前提下取得并占有的利益享有先占权。
【说明】先占是西方国家的一个古老的法律概念,但仅指对于实物的先占权。本条规定的先占权的法律构成,包括:1、占有的客体为利益。利益具有广泛的外延,不仅包括实物,也包括实物以外的其他利益。2、不违反法规范。合法与不违法不是同一概念。合法利益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即法律规定的类型化的利益,也即类型化的权利——本建议稿列举的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是不是合法利益是需要认定的。而不违法的利益,包括了不与法相抵触的所有利益。不违法利益的外延大于合法利益的外延。3、已经取得并占有该利益。这里的利益是无主利益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如果该利益已有了归属,你再去占领,就和法规范相抵触。取得并占有的核心是占有,即在时间上持续地占有。
设立先占权具有重大意义:一是扩大并确定了权利的外延。如果没有这一条,在权利法定的条件下,就会使权利的外延受限,人们大量的日常生活中的正当利益不属于权利,给他人留下了恣意侵犯的籍口,也使得“权利”的外延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了先占权,不违法而且已经占有的利益属于权利,加上下面的一条规定:“权利的边界是法规范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序良俗和他人的权利”,就使先占权具有了权利兜底的作用。不违法的先占利益加上合法的利益,就涵盖了人的全部正当利益,即涵盖了全部的民事权利,一些法律暂时没有规定的权利也能涵盖其中,比如某些独立权利的附属权利如空间权。权利的外延确定了,权利的边界也就变得清晰起来,不得非法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也才能落到实处。二是将“先来后到”的传统道德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我国的传统道德中有“先来后到”一说,即凡事讲究个先来后到,这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秩序。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社会中先来后到的观念十分淡漠,加塞插队、随意侵占他人利益的现象十分普遍,故很有必要将“先来后到”的传统道德规范上升为先占权的法律规定。由于先占的利益有“不违反法规范”的限制,所以,设立占有权不会冲击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
总共2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