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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传统民法架构,构建新的民事权利-义务、救济权-责任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 》的修改意见/卜越(15)
【评论】1、完全免责还是部分免责应酌情确定,简单地规定不承担责任未免武断。比如台风影响义务人的出行,假设11级风绝对不能出行,7级风可以出行,那么8级、9级、10级风呢?所以说,不可抗力对于履行义务的影响,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同法》也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有的法条都可加上这句话,内容上不为错;但都不应该加这句话,因为在第一章中已经有了概括性的规定。3、本章的内容排列:第一百七十一条为归责原则,第一百七十二条和一百七十三条为责任分担,一百七十四条为责任方式,一百七十五至一百七十七条为责任确定。其逻辑结构有点乱,应当责任确定在前,责任分担和责任方式在后。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评论】 “正当防卫人应当”为废话。如果要加上“正当防卫人”,也应该放在前面,即“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正当防卫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评论】1、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根据责任构成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直接规定由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可能会导致复杂情况简单处理的错误。2、“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只要不是为了个人,就是在做好事,是实施了小的危害但避免了大的危害。做好事者还要给他人以补偿,这不太公平。如果是为了个人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就不能称为紧急避险,比如,你手里的汽油瓶快要爆炸了,你把它扔向别处,烧坏了别人的财产,这就不是给他人以补偿的问题,而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为了个人利益而实施的行为不能称为紧急避险。但《刑法》有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虽然刑法的规定使紧急避险的概念发生了混乱,但刑法规定的是刑事责任,规定本身并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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